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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惹不起,又躲不过,就反抗吧!

发布时间:2020-04-2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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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于昨天进行的“陕西反杀案”二审受到广大网友广泛关注,成为了头条热点。

此案之所以如此受关注,原因在于:第一,王浪本来是受害者,被迫反抗过程中失手伤人致死;第二,王浪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不属于正当防卫过度。

这一起发生于酒吧内,仅持续约5分钟的冲突,22岁的陕西咸阳男子王浪用酒瓶将28岁的刘伟(化名)刺伤致死。

因犯故意伤害罪,王浪被法院一审判处9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王浪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上诉到陕西高院。

该案曝光后引发关注,被媒体称为“陕西反杀案”。昨天,该案在陕西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王浪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检方则认为王浪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此案的二审判决没有下来,我们不知道法院会怎样去界定。

我觉得如果事实真的像王浪说的那样,个人认为,他已经做的很好了。

可是如果是我的孩子,面对对这样的情况,实话实说,我宁愿他像王浪一样去做。面对躲不过去的欺辱,只能反抗。

2

由此又想到了昆山“龙哥”的那个被反杀的案子: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号称昆山“龙哥”的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

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砍刀脱手,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于海明反杀昆山“龙哥”,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

面对欺凌,惹不起,又躲不过,面对生命受到威胁,除了奋起反抗,没有别的路可以选择。

3

我又联想到前几天的校园殴打他人的学生猝死案。

12月10日,河南柘城县高新区实验学校七年级,3名学生教室内围殴一名同学,其中一学生打人后猝死。12日,猝死孩子家长到学校门口拉横幅“维权”,称“还我孩子命来”。

发生了这样的事件,一个孩子失去了生命,这毫无疑问是一个悲剧!

对这个家庭来说,白发人送黑发人,这也是一场悲剧!

但悲剧发生了,找到原因,才是关键。

我想知道的是,这样的殴打他人,最后自己猝死。假设被害人反抗,推倒了猝死的孩子,被害人算不算正当防卫?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4

我的孩子现在在上小学。有好几次我看见他们班有一个男同学,无缘无故动手打他。

也看到过那个孩子动手打别的孩子。

虽然没有造成伤害,可是每一次我儿子都很委屈。

我也曾经跟那个孩子沟通,我说你可不可以不选择这种方式跟人交流呢?可是他根本就不理会。

后来我儿子选择还手,我没有阻止,也没表示支持。真的很困惑,到底应该告诉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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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孩子被别的孩子打了,你会教育孩子怎么做?是让孩子避免进一步伤害而忍耐,还是奋力反抗甚至打回去?

前几天,网上的一位妈妈,选择了后者……

3岁儿子被小朋友踢头,妈妈抓着儿子的手教孩子打回去。

引起网友热议:

有人认为,让孩子打回去,自己孩子可能一时“不吃亏”,但如果孩子树立起暴力才是王道,其害无穷。

有人认为,以牙还牙,保护自己,没有错。

让我选择,我选择后者,明明就是被人欺辱,凭什么不可以反抗?凭什么就应该打不还手?

我还是想问:“孩子打回去”属于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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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的案例,我也困惑过,真的不知道该给孩子怎么样的教育。

你教他被打了就打回来,这样有可能让孩子有暴力倾向。

你教他被打了,不反抗他可能变得很懦弱,会被欺负。

你教他用武力解决一切问题,它可能变成暴力分子。

你让他去用语言去规劝别人,也有可能变成弱势群体。

现在这样的社会,我们到底应该怎么样去教育孩子呢?

我的理念是:惹不起就躲。远离垃圾人。保护自己。

如果躲也躲不过,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办?我认为,那么就勇敢的去反击。

即使最后你的结果有可能真的会触犯法律,至少也比被别人打死强。也比被欺凌,被霸凌强。

我们教会了孩子有教养,我们教会了孩子不要去伤害别人。

可是我们难免孩子会被别人伤害,那么我们就要教会孩子有铠甲,有反抗的能力。

如果让我选择,我觉得,这个社会上,有些人根本不是正常人,不是说你不想惹他就可以万事大吉,永保平安。

我们可以教孩子远离垃圾人,可是我们永远躲不过垃圾横飞的时候,当垃圾飞到你的身上。这个时候,孩子,请你反抗,请你把垃圾一脚踢飞!

6

我们国家的法律其实一直在完善,但是也有很多的缺陷。

正当防卫本身就是很难界定的。我们正常人,根本就不可能在被受到欺凌的时候,去想到怎样才是正当防卫,怎样才是不正当防卫。

我们只能是凭自己的判断去保护自己的生命。所以,我要告诉我的孩子如果能躲的过去,那么我们就尽量躲开,如果不能躲过去。

反抗,拒绝被欺凌,被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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