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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合同,到底有效还是无效?

发布时间:2024-01-0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比特币“挖矿”合同,到底有效还是无效?)

很多人觉得法律最讲理性,非黑即白,没有艺术文学那样的似是而非,不过具体到一些新兴产业,由于科技发展实在太快,有时确实难以准确把握,留下了一些模糊地带。比如说,比特币“挖矿”合同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答案乍一看是明确的,在现今一片“喊打”声中,当然是无效合同,但是,细究下去却发现未必如此。

浩天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刘明昊律师针对广大投资人朋友关心的这一问题,凝聚团队研究力量,继续秉持“法条+判例”的严谨研究范式,在前一篇《委托购买虚拟币,币没了,钱还要的回来吗?》的研究基础上,这一篇将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细细剖析,给你关心的各种问题一个靠谱的答案!

“坚持分类处理”原则下的“挖矿合同有效论”

《通知》是发改委牵头发布的,所以直接涉及法律的条款确实不多,目前在法院审判实践中被直接引用的条款只有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经刘律师团队检索,目前直接援引本条款的公开判例只有1件(截止2023年2月5日,检索来源:Alpha案例库),认定对于比特币挖矿行为不能一概认为违法,应该区分时间节点,予以分别判断。

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12181号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比特币挖矿本身并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指出,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本案合同订立于该通知之前,也不能以此认定为违背国家政策。故上诉人所提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的结论准确把握了《通知》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时间节点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体现了严谨的法律精神。

“违背国家政策”是否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

网上对于《通知》的解读往往止于以上内容就收尾了,但是刘律师团队没有放弃思考,我们继续追问——如果合同订立于《通知》之后,是否就因为违背国家政策而必然导致无效呢?

这就需要看一下什么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民法典》总则第六章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

2.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第146条);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153条第1款)。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2款);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第154条)。

看来与《通知》相关的应该是第3种情形,请注意,该条款包含了例外情形,即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院相关表述,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反该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进一步而言,这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必须来源于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如同我们在本区块链法律专题的第一篇中进行的分析,目前监管层对于虚拟货币的管制主要依靠的就是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中存在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依此就认定合同无效。因为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规章不得自我赋权,不得减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增加其义务。”那么,作为法律效力更低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更没有权限作出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总而言之,由于《通知》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因此,尽管有可能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我们仍然倾向于不能直接据此认定“挖矿”类合同无效。

虚拟币交易是新生事物,更是法律上的待完善区域。在目前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予以监管的客观环境下,孰是孰非、何去何从,其实是大有空间、可辩可为。欲知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区块链系列法律问题分析。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刘明昊律师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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