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网站建设-郑州网站设计-郑州网站建设-手机建站-郑州建站-上海建站

  • 专注网站建设 服务热线: 13061801310

当前位置:东东网 > 近期动态 > 互联网动态 > 正文

重磅利好!刚刚印发

发布时间:2024-07-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重磅利好!刚刚印发)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促进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同时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以下是《办法》要点:

1、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

2、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进行投资运营。

3、除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外,中央层面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的地方层面现金收益投资比例,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最高为40%。

4、对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30%。其中,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10%。

5、《办法》强调,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考核应当体现鼓励长期投资(3年以上)的导向。

规范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

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

《办法》对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办法》指出,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应当符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其中,中央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地方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涉及转让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的,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对现金收益的投资运营方面,《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

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投资业绩良好,为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办法》规定,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进行投资运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办法》对每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作出了规定。

其中,除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外,中央层面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的地方层面现金收益投资比例,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最高为40%;对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30%。其中,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10%。

《办法》还规定,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情况及运作管理需要,适时报请国务院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在考核周期方面,《办法》强调,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考核应当体现鼓励长期投资(3年以上)的导向。

依法分别实施监管

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

在对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监管方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分别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对承接主体发生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及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活动实施监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现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制度及《办法》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暂停或者终止其托管、投资管理职责。每年6月底前,各承接主体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情况。

据了解,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实施方案》规定,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划转国有股权承接主体(以下统称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办法》。

转载请标注:东东工作室——重磅利好!刚刚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