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新规”下的信用数据分享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10-2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征信新规”下的信用数据分享问题研究)
近日,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发布了《“征信新规”下的信用数据分享问题研究》。研究团队就《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落地实施的有关问题,对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和数据服务公司进行走访调研,重点分析了征信新规下信用数据分享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结合外国信用数据分享典型模式和监管经验,对完善征信新规、推动信用评估行业稳健发展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2021年9月,央行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分享和应用、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从目前来看,其中关于所有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业界称为征信“断直连”)的要求对市场现有业务模式和竞争格局影响较大。
信用数据分享的主要问题分析
本研究认为,《办法》部分内容有待进一步细化。一是信用信息的定义过于宽泛,需要纳入征信监管的替代数据范围稍显模糊;二是“断直连”适用的行业和场景范围有待进一步明晰。
从政策时间来看,市场对“断直连”的真实反响显现于过渡期之后。通过大量调研发现,金融机构中真正完成“换签”,正式启用“断直连”新模式的比例不足10%。2023年6月之后,全行业巨大规模的信用数据交互工作都必须通过两家成立年限尚短的个人征信公司完成,届时市场各主体的压力和矛盾才会真正显现。
从行业发展来看,市场各参与主体面临不同机遇与挑战。数据服务机构原有商业模式难以维持,数据分享意愿降低;持牌征信机构面临巨大压力,市场易形成寡头垄断;商业银行获取数据难度增加,对于是否使用替代数据产生差异化态度;金融消费者融资成本增加,信用白户等弱势群体贷款可得性降低。
信用数据分享与监管的国际经验
本研究指出,国际上信用数据分享和应用大多遵循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信用信息相关法律和制度重在对数据采集及使用的合规性作出规定,至于数据服务商是否及如何分享数据,属市场主体间的合同行为,监管部门并不对此作出规定。此外,除少数全国性征信机构、国有征信机构需持牌准入并接受直接监管外,绝大多数数据服务商主要通过注册和行业自律,使其业务功能和行为符合法律标准和行业规则。
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本研究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一是制度层面,要加速优化顶层设计,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数据层面,应科学且细致地划分信用评估相关数据类别,并进行差异化管理;
三是机构层面,不妨适当增加个人征信公司数量,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并建设囊括丰富数据机构的多层次信用市场组织体系;
四是定价层面,如果不再增加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数量,则目前市场上仅有的两家个人征信公司容易通过合谋形成寡头垄断,那么理应按照垄断企业的管理原则进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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