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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之下,催收指引严控“擦边行为”

发布时间:2024-10-2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强监管之下,催收指引严控“擦边行为”)

飒姐团队注意到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以下简称“催收指引”)正在征求从业机构意见。早在201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就将该催收指引的编制列入其中。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于逃废债和暴力催收问题的立法规制,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将使用暴力、胁迫、恐吓、跟踪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之中。《个人信息保护法》亦对债务人信息安全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这一大背景下,为规范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保护债务人、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促进逾期债务妥善解决,出台贷后催收风控指引的国家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飒姐团队今天便就“催收指引”提及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催指引”的全称和文件性质是什么?

“催收指引”即《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该文件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起草,由部分商业银行、金融科技公司、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联合起草。该文件是正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发布的国家标准。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19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标准之一(计划号:20194407-T-320),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0)提出并归口。该“催收指引”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故指引文本的内容并非是最终定稿内容。虽未定稿,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对于催收工作的内控管理、业务管理、委外管理、信息安全等各方面已经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要求,可作为相关企业规范催收工作的重要参考。

“催收指引”的文件性质是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催收指引”是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企业必须一丝不苟地执行,而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相关企业可以在业务过程中参照执行。

二、“催收指引”的要点有哪些?

在原则把握上,“催收指引”提出了遵纪守法、规范审慎、保护隐私、严格自律等基本原则,指出金融从业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催收作业时应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在具体的操作指引上,“催收指引”从内控管理、业务管理、委外管理、信息安全、科技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管理等几个板块对催收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其中在以往的催收工作中经常被忽略,这次被严格规制的要点有:

01不得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夸大事实

催收人员不得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如虚构存在不良信用数据库,不还款会被记录在不良信用数据库中)误导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不得故意夸大事实(如故意夸大逾期不还债务的法律后果)误导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02严格限制催收作业时间及频次

“催收指引”明确规定不应在每晚21时至次日8时之间对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催收,催收人员应严格控制电话催收时间及频次,不得频繁骚扰债务人、相关当事人。

03明确禁止催收人员骚扰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

“催收指引”对于“无关第三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除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对金融从业机构不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包括不负有偿还义务的亲属、联系人等,均为无关第三人。

04严格限制催收信息获取

该条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脉相承,“催收指引”明确指出催收人员应使用债务人及其相关当事人在本机构预留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开展催收;在合法、合规、合理范围内,可借助债务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开展催收;不应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开展催收。

05应指定高管负责催收工作

“催收指引”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加强催收人员管理,应具有明确的催收工作管理部门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催收工作,有条件的机构可组建专业的催收团队。

06不采用或变相采用单一以债务回收金额提成的人员考核方式

“催收指引”明确指出,应做好催收人员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建立健全 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催收人员的入职、履职及离职管理;应建立人员培训机制,定期开展催收业务知识 及合规操作培训,持续提升催收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操守,提升催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合理制定催收人员的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优化并完善考核方式,不应采用或变相采用单一以债务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三、催收行为可触及哪些刑事犯罪?

飒姐团队认为,“催收指引”不仅可以起到保护债务人的作用,亦能为催收人员提供具有操作性的红线准则,这一红线将正常的业务行为与刑事犯罪严格区分开来,从而避免催收人员落入刑事犯罪的深渊之中。“催收指引”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其本身并未规范法律后果,但被“指引”所禁止的行为,越界后均有可能触犯刑法,必须予以重视,在此飒姐团队举两个耳熟能详的例子:

01催收行为与【催收非法债务罪】

“催收指引”明确规定不应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恐吓、跟踪、骚扰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入侵他人住宅的方法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虽然本罪对于债务的类型进行限缩,但倘若以如上手段催收合法债务的,亦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

02催收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催收指引”明确规定不应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开展催收;金融从业机构及合作第三方催收机构可在保障债务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采用电子讯息、人工智能及互联网技术等,对债务人开展催收;金融从业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遵循“权责一致、目的明确、选择同意、最少够用、公开透明、 确保安全、主体参与、取得授权”的原则,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及安全保护机制、个人信息传输安全策略和规程及个人信息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催收作业全流程的信息安全。

这些规定实际上将催收行为和刑法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间设立了一道安全防火墙,倘若越过“催收指引”设立的这道红线,极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写在最后

“催收指引”编制项目在2018年末已经启动直至2022年9月形成征求意见稿至今已近五年,这五年间逃废债和暴力催收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随着催收相关规范文件相继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亦逐步完善完善,预期债务催收从业务治理、行为合规到信息安全保护都提出了新的要求,2018年3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预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对相关行为的规制已略显不足。在该自律公约基础上优化完善的“催收指引”能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规范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保护债务人、债权人、相关金融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逾期债务妥善解决,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建刚发展。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肖飒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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