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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将迎新规 业内人士称“不得用于偿还贷款”规定影响大

发布时间:2024-10-2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小额贷款公司将迎新规 业内人士称“不得用于偿还贷款”规定影响大)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孟维欢对经济观察网表示,《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的协同联动,促进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其发布具有明确小额贷款行业监管框架、强调回归主业、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促进行业减量增质等方面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内容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等用途。

多位小额贷款公司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表示,这一条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杀伤力”是最强的,因为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都有开展该项业务。

“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影响大

广东一位小额贷款公司人士告诉经济观察网,“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最典型就是过桥垫资业务,这里包括小微企业和个人借贷者。例如:有的小微企业借了银行的贷款到期还不了,可能会借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先还银行的贷款;个人想要把房子赎回,但是贷款尚未结清,其中也可能涉及垫资的行为。

小微信贷专家嵇少峰亦对经济观察网表示,企业的实际用途和银行贷款期限会有错配的情况。当企业资金缺乏流动性时,会有非常明确的转贷需求,需要从其他渠道调入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会看到企业的这种需求,推出相应的业务品种帮助企业偿还银行贷款。

上述人士均表示,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执行的话,类似上述这些业务就都不允许开展了,这对开展此类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会有比较大的影响,但对以消费类贷款为主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影响则比较小。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此项规定,上述人士认为,监管的意图是想降低借贷方的中间成本,因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借入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用来偿还银行的贷款,中间都是另有成本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集中度设置了要求: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此,上述小额贷款公司人士表示,这些条款影响都不大,对借款人来说额度已足够。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对此,上述小额贷款公司人士表示,相关规定旨在强化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职责。

网络小贷公司监管细则仍待明确

《征求意见稿》中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集中度也做了规定: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对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前者主要考虑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后者主要考虑有效防范风险,有必要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纯线上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限制在一定金额以内。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有利于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

嵇少峰认为,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更多细节,仅仅只是从宏观的方向进行指导,实际上如何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存在很大的难度。

孟维欢则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地方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经营,但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展业区域,仅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具体规定尚待后续发文。

2020年11月2日,为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原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三年多过去了,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暂行办法依然没有出台。

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步下降。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已从2018年的224家减少到2023年末的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上述广东小额贷款人士表示,目前监管的趋势是头部电商平台设立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会要求压降注册资本,伴随着注册资本的压降,净资产也会随之下降,从而限制资产规模的无限扩大。

在《暂行办法》之外,孟维欢还期待看到适用于网络小额贷款行业的普惠金融政策支持。他表示,国家财政以及政策性银行针对普惠金融领域的专项政策性资金支持,并未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适格申请主体,相关再贷款也仅对银行开放。

他认为,普惠金融专项政策性资金的目的是定向服务普惠金融客群,凡有能力在一定规模以上向该等客群提供普惠金融产品的持牌机构均应有资格获得并定向使用该等专项资金,即应当通过普惠金融展业的实际效果而不是从业机构的类型来确定该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加强监管 防范风险

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次《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同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仍旧有效,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暂行办法》为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均表示,《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对其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防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正面临强监管、不断退出的局面。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在官网发布的2024年二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则显示,截至2024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428家,贷款余额7581亿元。

202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强调,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

此外,由于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较为困难,央企和国企子公司也在加速出清小额贷款公司股权。8月7日,广州产权交易所信息显示,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保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联合转让广州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亿股股份,占100%的股权,转让底价为2.81亿元。7月22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重庆众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1.176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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